中國香精香料網:誰來為食品添加劑的安全性負責?
2016/11/21
對于食品添加劑的安全性,需要有很大的把握才能允許用于食品。因為和難以避免的污染相比,這種“主動行為”是完全可控的。所以科學要做的是用充足的科學證據制定科學的食品添加劑標準,除了規范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對其使用范圍、使用原則也要明確規定。
對于食品生產者,要按照國家標準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做好各項記錄并履行索票索證等義務,便于監管者隨時核查。生產者也應該研發更加合理的食品配方,在達到工藝要求的前提下,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
監管者一方面應該深入生產環節監督、指導企業規范生產,打擊那些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通過監督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對市場上的產品進行“掃描”,清除那些害群之馬,確保消費者買到的絕大多數產品是合格的。
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添加劑只是用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真沒必要為其安全性感到糾結,也不要為所謂的“零添加”或“不含××添加劑”噱頭埋單。從正規渠道購買正規廠家的產品,是消費者保護自己的最佳手段。
需要強調的是,食品添加劑沒有好壞之分,它們都是食品工業的好伙伴,只有使用它的人才有好壞之分。無論違法添加劑(蘇丹紅、三聚氰胺等)還是濫用食品添加劑(比如染色饅頭)都應該嚴厲打擊。
不得添加食品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單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則
1.1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產生、改變或提高食品的風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食品用香料、香精不包括只產生甜味、酸味或咸味的物質,也不包括增味劑。
1.2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表B.1中所列食品沒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規或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另有明確規定者除外。除表B.1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應按相關食品產品標準規定執行。
1.3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種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劑應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從食品(可以是未加工過的,也可以是經過了適合人類消費的傳統的食品制備工藝的加工過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質或天然香味復合物可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
注:天然香味復合物是一類含有食用香味物質的制劑。
1.4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發揮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時,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例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納提取物、雙乙酸鈉(又名二醋酸鈉)、琥珀酸二鈉、磷酸三鈣、氨基酸等。
1.5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對其生產、貯存和應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輔料(包括食品添加劑和食品)。
食品用香精輔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a)食品用香精中允許使用的輔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在達到預期目的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使用品種。
b)作為輔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劑不應在最終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在達到預期目的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單
食品分類號食品名稱
01.01.01巴氏殺菌乳
01.01.02滅菌乳
01.02.01發酵乳
01.05.01稀奶油
02.01.01植物油脂
02.01.02動物油脂(包括豬油、牛油、魚油和其他動物脂肪等)
02.01.03無水黃油,無水乳脂
04.01.01新鮮水果
04.02.01新鮮蔬菜
04.02.02.01冷凍蔬菜
04.03.01新鮮食用菌和藻類
04.03.02.01冷凍食用菌和藻類
06.01原糧
06.02.01大米
06.03.01小麥粉
06.04.01雜糧粉
06.05.01食用淀粉
08.01生、鮮肉
09.01鮮水產
10.01鮮蛋
11.01食糖
11.03.01蜂蜜
12.01鹽及代鹽制品
13.01嬰幼兒配方食品a
14.01.01飲用天然礦泉水
14.01.02飲用純凈水
14.01.03其他類飲用水
16.02.01茶葉、咖啡
注: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蘭素、乙基香蘭素和香莢蘭豆浸膏(提取物),最大使用量分別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產需要適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計,生產企業應按照沖調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中可以使用香蘭素,最大使用量為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計,生產企業應按照沖調比例折算成谷類食品中的使用量;凡使用范圍涵蓋0至6個月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品用香料。